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初521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利辛县展沟镇展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W。
经营者:侯进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辰,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公司)与被告利辛县展沟镇大润发超市(以下简称展沟大润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