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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万勤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1084执2069号之一
案件名称王万勤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万勤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84执206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万勤,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县人,住上海市闵行区。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被执行人王万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的(2017)苏1084刑初4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人王万勤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罚金已缴纳人民币四十万元,余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第一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万勤名下银行存款、机动车、房产等财产信息。

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8118.48元已被本院扣划上缴国库以及有一辆2010年注册登记的奔驰牌轿车暂不能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等证据证实。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现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予终结执行。

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84刑初4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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