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7596号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俊伟。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烟配世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艳。
法定代表人林曼雪。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烟配世家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诺峰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2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