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4民初646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监,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春生,男,汉族,1991年2月9日生,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暂住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春生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