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3执1254号之一被执行人:郑德营,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德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8日作出(2017)苏刑终266号刑事判决,审判部门就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执行内容为:郑德营罚金52万元,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传统查控,冻结了其银行账户,查明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了财产查控回执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多次向其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
郑德营收到文书后,据实申报了自己的财产,并对其父亲患有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等情况作出了书面说明;
当地基层组织亦对其生活困难状况提供了证明。
另经查阅电子审判卷和预审卷,均未发现郑德营具有其他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郑德营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缴纳罚金1万元。
2019年12月4日本院再次发起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德营的其他财产线索,其已被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德营因犯罪被处以刑罚,在执行主刑的同时,对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财产刑亦应依法执行。
被执行人的财产刑为罚金,应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个人财产予以执行。
郑德营的财产刑已履行1万元,本院将对其尚未履行的财产刑51万元终身追缴。
综上,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郑德营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其他具有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刑终266号刑事判决中郑德营涉财产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2017)苏刑终266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郑德营具有个人所有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本结案不服,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