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752号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
经查询,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于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无收入;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也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它可执行财产;
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