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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罚金终本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1182执752号
案件名称高某某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752号被执行人:高某某本院在执行高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执行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

经查询,被执行人因涉嫌犯罪于太原第一监狱服刑无收入;

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也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它可执行财产;

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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