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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404民初6140号
案件名称6140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04民初6140号申请人: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K,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益,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石中山,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住江苏省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被申请人: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N,住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塔院村一组59号。

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中山、常州蓝苏施洛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5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5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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