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刑终498号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正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耐克森新日辉电缆有限公司法人,捕前住新乡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2018年6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转逮捕。
辩护人牛红江、曹晓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正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19日作出(2019)豫0711刑初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正印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9)豫0711刑初7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