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3知民初847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
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00号区建委大楼东南角204号。
法定代表人:邓洪青,董事长。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天津中冶和苑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审判长 裴 然审判员 王颖鑫审判员 刘雪峰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法官助理韩琳书记员武辰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