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70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邑县城区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城区迎宾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康凯凯。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临邑县城区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