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经营者:张功远)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经营者:张功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8)豫0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