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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01执273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执273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谷伟、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经营者:张功远)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王许村。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郑市龙湖镇壹仟家超市(经营者:张功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8)豫01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执27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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