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201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家家乐百货,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办黄麻布社区工业大厦八幢(1至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D。
经营者彭建航。
委托代理人郑宗祥,系公司员工。
本院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家家乐百货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