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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罗天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83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罗天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罗天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83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天福,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天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居生活广场宝岛眼镜连锁店注销,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告为罗天福。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天福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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