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83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内蒙古静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天福,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天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龙居生活广场宝岛眼镜连锁店注销,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告为罗天福。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罗天福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范培舒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王茜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