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313号原告:刘力源,男,199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华,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江,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246号。
被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工业园区A区兴园10路669号。
法定代表人:伍大成,总经理。
原告刘力源与被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都济通路桥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刘力源于2019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力源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力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力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