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3知民初48号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曲志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龙,山东元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海市福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智广,经理。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海市福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存在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元,由烟台石川密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