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58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581985。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