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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9知民初158号
案件名称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孟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孟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58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581985。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波,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波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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