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5263号罪犯杨舒,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公安县,专科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粤0307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杨舒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粤03刑终2612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于2018年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杨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舒在服刑考核期间(2018年3月28日至2019年9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考核分2065分(共获得表扬3次),2018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9年3月14日获得表扬,2019年8月26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265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本期已交人民币64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舒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舒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