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87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岳滩镇好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洛阳市偃师市岳滩镇后马郡村连天线与古城快速路交叉口。
经营者:高保学。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岳滩镇好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