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6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水暖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文化北道(梅园新邸小区对过)“振华水暖批发”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B。
法定代表人:田小老。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任丘市华北石油利华水暖建材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