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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平乐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303民初1990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平乐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乐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1990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贝贝,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陈羽扬,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乐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乐县平乐镇新安街(平乐中学大门左侧商业铺面第三、四间)。

法定代表人:郝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平乐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预交;

2019年11月24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要求被告平乐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由8万元变更为2万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本案诉讼费应为300元,本院退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1500元;

应收取的300元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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