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007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唯贤,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祥凤,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祥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