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知民初39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嵩县嵩峰超市,经营场所嵩县城白云大道检察院楼下。
经营者:李晓旭,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毅,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苏楠,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嵩县嵩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