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东吴大道西特8号。
法定代表人徐忠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延伸线大明宫红旗建材装饰批发市场后库10-14号。
法定代表人王映侠,该公司董事长。
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1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共计50000元;
三、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1452元及本案执行费67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亦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17514元。
此外,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对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2、将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514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扣除执行费672元后发还至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将调查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未能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
其尚有损失费用34610元及利息等费用未受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法维尔建材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