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知民初232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江县通济镇美加福超市,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通济镇仁和西路4号。
经营者:李晓宏,女,汉族,1964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通济镇仁和西路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江县通济镇美加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江县通济镇美加福超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