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61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帕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社区福瑞路145-6号301。
法定代表人:张舒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伟和被告深圳市帕德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名称:风扇(N9-FAN))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11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