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知民初361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88号十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泉,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明视尚眼镜。
住所地:河南省。
经营者:王影。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明视尚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明视尚眼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