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民初559号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房路3号院2号楼9层1008。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润清。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润清侵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25元,减半收取计308.13元,由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