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91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委托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尚易优陶瓷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社区兴华花园7栋一单元1楼夹层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6H。
经营者苏婵莲。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尚易优陶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