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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灿军一审刑事决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03刑初889号
案件名称曹灿军一审刑事决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曹灿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不 予 受 理 决 定 书 (2019)湘0903刑初889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灿军,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益阳市赫山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1月20日被重新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收到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刑诉[2019]860号起诉书及附卷材料。

经审查,被告人曹灿军现不在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益赫检公刑诉[2019]860号起诉书起诉的案件,不予受理,退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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