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柳林镇。
法定代表人:秦本平,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城关镇西区市民中心七楼。
法定代表人:任伟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东侧逸翠园-西安(二期)第2幢2单元12层212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孟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8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含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二、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原陕西西凤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988元及本案执行费529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大额存款,无公安机动车辆、无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本院亦对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亦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并通过执行管理系统对限制消费措施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调查的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在发现陕西玖臻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