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3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好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敬敬,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敬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