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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相敬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5民初134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相敬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相敬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34号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好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敬敬,女,198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安吉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相敬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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