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1136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哲禺,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万淮食品商店,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江滨社区7号地2栋东一门面。
经营者熊理,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万淮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