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2执100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男,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8年08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醴陵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伟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湘0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王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第1110578号、第4100197号、第4519890号、第679217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承担100元,被告王伟承担2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由于被告王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浙江松岗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伟邮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8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已冻结扣划存款498.92元。
于2019年11月12日,对其不动产进行查询并查封一套位于醴陵市阳三星城D2栋,证号715004737,醴国用(2015)第2499号的房屋所有权。
因申请执行标的为10,200.00元,查封房产标的大于执行标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
2019年11月28日对其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无登记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2月20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2月16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2月20日,本院应执行标的为10,200.00元,实际执行标的为498.92元,尚有9,701元未执行到位。
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在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