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43号原告: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侨英路359-361号咏仕工业园4号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金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骏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西发工业区A区一栋厂房五楼。
法定代表人:罗锐。
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骏源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41××××.2名称:USB充电风扇)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唯他蜜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