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6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盼盼,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经营地西安经济开发区凤城八路云天广场180号。
经营者:彭玉生。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8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受理。
判决:一、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立即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赔偿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8,000元;
三、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
承担案件执行费17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查询和调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名下有小额存款,我院均已冻结。
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开户的相关财产信息。
经申请我院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推送。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其对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予以确认。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负有继续向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在发现西安经济开发区云天超市及实际经营者彭玉生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