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44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韩国国籍。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丽娜,女,195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朴振奎与被告赵丽娜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朴振奎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朴振奎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