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000号 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志鹏,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辛县西城青年路建筑机械门市部,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青年路。
经营者:邵华,男,汉族,1964年7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利辛县西城青年路建筑机械门市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金民海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