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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608刑初116号
案件名称张洪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洪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608刑初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洪伟,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保定市清苑区,现住保定市清苑区。

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到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投案并被拘留,2018年7月15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9日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清检公诉刑诉〔2019〕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单位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撤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卜海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张洪伟购买机器设备在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田各庄村原敬老院院内,生产假冒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ABC”商标的卫生巾。

2018年4月3日,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张洪伟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地点之后,向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地点进行检查,从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张洪伟已经生产的假冒“ABC”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及假冒的“ABC”商标标识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4677元。

另外,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该处还查获了他人存储的假冒“苏某”、“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卫生巾,总价值人民币126536.1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446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之的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洪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中兴皮件厂注册“ABC”商标,经营范围包括加工、销售卫生巾,依法进行续展备案,独占许可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景某商务拓展有限公司使用,并可转授权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2017年阴历11月份,被告人张洪伟购买机器设备在保定市清苑区北店乡田各庄村原敬老院院内,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

生产假冒“ABC”商标的卫生巾。

2018年4月3日,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现张洪伟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地点之后,向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地点进行检查,从现场查获了被告人张洪伟已经生产的假冒“ABC”注册商标的卫生巾及假冒的“ABC”商标标识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44677元。

另外,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从该处还查获了他人存储的假冒“苏某”、“七度空间”注册商标的卫生巾,总价值人民币126536.16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张洪伟的供述:2017年阴历10月份,我在保定南二环吃饭时闲聊认识的小新,他知道我倒腾卫生纸,问我能卖假冒的卫生巾不,我说应该没问题,阴历11月份,我开始张罗这事,占用清苑区北店乡田各庄屯原来敬老院的地方,小新通过物流给我送来散片和包装袋,我从保定市场上购买的封口机和喷码机,我试着生产假冒的“ABC”牌子的卫生巾,生产后基本没怎么卖,都在厂里子存放着,2018年4月3日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前就停产了。

在我厂子里发现的“苏某”、“七度空间”牌假冒卫生巾是小新放到我厂子里的,不是我生产的,我知道这些都是假冒的,没有卖过。

厂子的工人有我大姨子李春、小姨子李某1,我父亲张某看大门,他们不知道我生产假冒的卫生巾。

从厂子查获的两辆厢式货车都登记在我名下,车牌号为冀F×××××的货车是查获前刚买的二手车,买之后放到厂子里了,车牌号为冀F×××××的货车早就买了,用它运输过假冒卫生巾的原料。

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8年阴历正月十六到涉案卫生巾厂看门,不知道厂子里生产什么,一个多月后厂子被查,被查之前厂子已经停产了。

3、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又叫李春,张洪伟系李某1的姐夫、李某2的妹夫。

二人于2017年阴历十一月份到厂子上班,生产“ABC”牌子的卫生巾,2018年阴历二月中旬厂子停工了。

生产用的“ABC”散片是做好的,包装标识也是现成的,其就是包装好封口、喷码,再装到纸箱里。

厂子没有生产过别的牌子的卫生巾。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为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在沈阳市场发现假“ABC”牌子的卫生巾,找到保定发货的物流公司,后发现清苑的造假厂区,向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5、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实其代表清苑县道宁电力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8日从清苑县民政局租用清苑县福利橡胶厂土地(涉案厂区),租期30年,当时想建养老院没有建成,2017年冬天让张洪伟使用厂区,没写租用协议。

张洪伟说过租用厂区生产卫生纸,其没到厂区看过。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执法录像、情况说明、调查报告,证实涉案生产假冒“ABC”卫生巾厂区位置,内部环境,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同北店乡政府、北店乡派出所人员于2018年4月3日对涉案厂区进行检查,厂内没有生产人员,发现涉嫌假冒“ABC”注册商标的卫生巾成品、散装以及外包装袋商标,“苏某”、“七度空间”成品包装卫生巾。

7、注册商标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证实“苏某”系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ABC”系佛山市南海区丹灶新农中兴皮件厂注册商标,“七度空间”系恒安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三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均包含卫生巾,被告人张洪伟在三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未经授权生产假冒“ABC”卫生巾,储存“七度空间”、“苏某”卫生巾。

8、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价格证明,尤妮佳生活用品(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及价格证明,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证实涉案三种卫生巾及“ABC”卫生巾散片、包装袋均系侵犯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假冒“ABC”卫生巾189箱,金额为182517元、“ABC”包装袋24箱,金额62160元,共计244677元;

假冒“苏某”卫生巾80箱,金额20561.76元;

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664箱,金额105974.4元。

9、保定市清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涉案假冒“ABC”卫生巾189箱、包装袋24箱;

假冒“苏某”卫生巾80箱;

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664箱;

封口机16台、合页机1台,冀F×××××、冀F×××××箱货汽车2辆。

10、冀F×××××、冀F×××××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两辆车的登记所有人均为张洪伟。

11、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证实2019年11月28日,张洪伟与广东景某健康护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赔偿人民币8万元,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2446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伟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涉案自张洪伟的厂房查获的假冒“苏某”、“七度空间”卫生巾,总价值人民币126536.16元,经查,被告人张洪伟供述不是其生产,是他人放在厂子里的,证人李某1、李某2证实未生产此二种卫生巾,现场勘验未发现此二种卫生巾散装品,不能认定此二种卫生巾系张洪伟所生产,属于他人生产、提供,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因货值金额未达到15万元以上,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张洪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市场,对被告人张洪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洪伟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保定市清苑区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张洪伟适宜社区矫正,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可以适用缓刑。

涉案被扣押的冀F×××××、冀F×××××轻型厢式货车二辆,虽登记所有人为被告人张洪伟,但不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返还;

被扣押其他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洪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的冀F×××××、冀F×××××轻型厢式货车二辆予以返还,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三、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扣押的假冒“ABC”卫生巾189箱、包装袋24箱;

假冒“苏菲”卫生巾80箱;

假冒“七度空间”卫生巾664箱;

封口机16台、合页机1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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