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9知民初18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淑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濮阳县解放路中段172号。
法定代表人:马秀堂,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国庆路分公司。
营业场所:濮阳县国庆路中段纺织厂楼下。
负责人:马世盛,男,198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系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国庆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9年12月25日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濮阳市普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国庆路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