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执643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
被执行人张光权,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
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光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0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张光权支付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款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8元、公告费560。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光权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张光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张光权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光权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
查明,被执行人张光权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
截至2019年12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能执行到位。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光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张光权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张光权作出司法拘留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张光权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