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刑终193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阁,男,1976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新野县。
因本案于2019年4月18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水琴,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2019)粤0111刑初2567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某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鞋子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阁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阁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李某阁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阁撤回上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1刑初256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