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3民初1152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3民初1152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芙蓉中路二段88号定王大厦303。

经营者:曾增。

本院受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新科宝岛眼镜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