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异270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山,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泸州九万春酒厂,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长安乡石榴村七社。
法定代表人:周力恒,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泸州隆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叶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泸州隆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临光巷1、3、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郭金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郭金波,男,198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泸县,现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申请执行泸州隆文酒类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文销售公司)、泸州九万春酒厂、泸州隆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文商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9)川01执2968号。
申请人执行人泸州老窖公司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由隆文销售公司变更为郭金波,以及隆文商贸公司与郭金波共同承担判决的相应清偿责任。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泸州老窖公司称,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的立案材料,隆文销售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即注销。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显示,郭金波为隆文销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隆文商贸公司为该公司股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变更郭金波为被执行人,隆文商贸公司与郭金波共同承担判决的相应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2018)川01民初1179号民事判决,与本案有关的判决内容为:一、略;
二、略;
三、隆文商贸公司、泸州九万春酒厂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5万元;
四、隆文销售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五、略(刊登消除影响声明);
六、略(驳回其他诉请)。
之后,泸州老窖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隆文销售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登记注销,该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的股东一栏载明:1.郭金波,出资比例70%;
2.隆文商贸公司,出资比例30%。
2019年7月11日,隆文销售公司、郭金波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载明:“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结清。
”落款有郭金波签名和隆文商贸公司、隆文销售公司印章。
以上事实,有判决书、隆文销售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郭金波与隆文商贸公司系隆文销售公司的股东。
隆文销售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泸州老窖公司申请变更、追加郭金波、隆文商贸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应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第四项内容为:隆文销售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泸州老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万元。
由于隆文商贸公司已是本案被执行人,故隆文商贸公司除应履行判决第三项义务外,还应与郭金波共同承担判决第四项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郭金波为本院(2019)川01执296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泸州隆文商贸有限公司除履行判决第三项义务外,还应与被执行人郭金波共同连带承担判决第四项4万元的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