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知民初213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浏阳市淮川九洲通讯行,经营场所:浏阳市。
经营者:黄勇。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淮川九州通讯行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审 判 员 叶子龙人民陪审员 虢建刚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法官助理皮艳红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