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3民初418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地址为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
法定代表人:奥托,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云,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经营场所为广东省东莞市×××××××××××××××。
经营者:严。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诉被告东莞市横沥原帅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4月2日向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预交本案受理费,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于2021年4月6日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没有向本院提出减交、免交或缓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