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初372号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溪,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洪波,原射阳县陈洋镇洪波家电门市经营者,住射阳县。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