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彬,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亿润百货超市。
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南湖镇盛南路与定南街交叉路口以南约300米的上海世纪华联购物中心,注册号371102600626882。
负责人:林良周,男,汉族,1977年2月12日出生,日照市东港区亿润百货超市经营者,住浙江省永嘉县,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77××××××××。
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鲁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亿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本院(2017)鲁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
2019年12月1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申请费50元。
2019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收到该案执行款4080元,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书。
本案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执行申请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执行标的为413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至此,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亿润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