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3812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
×××82Q法定代表人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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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久久手机配件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田一路207号—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16。
法定代表人徐炜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久久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及变更诉讼请求。
经审查,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