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102刑初68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回江,男,1974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
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建利,山东日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波涛,男,1980年3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大山洞村碧桃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
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辉娅,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贵州海岳投资有限公司、贵州省旅游产品研发中心法定代表人,租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2018年11月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日照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友兴,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日东检公刑诉【2019】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回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璇、安志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回江及其辩护人冯建利、被告人陈波涛及其辩护人任远、被告人陈辉娅及其辩护人孙友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假冒注册商标罪自2017年,被告人蔡回江联系他人购进茅台酒外包装、商标以及热熔机等设备,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其住房处将散装酒包装成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被告人陈波涛,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3000元。
2018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回江处扣押热熔打包机一台以及国酒茅台物流标签五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1.自2017年,被告人陈波涛从被告人蔡回江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被告人陈辉娅、杨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1800元。
2018年11月7日、11月9日,公安机关从陈波涛处扣押假冒茅台酒、茅台酒瓶以及茅台酒手提袋等物品一宗,扣押假冒茅台酒价值共计6337.8元。
2.自2017年,被告人陈辉娅从被告人陈波涛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牟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38248元。
2018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从陈辉娅处扣押假冒茅台酒一宗,价值共计527283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被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蔡回江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扣押物品清单,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等书证;
辨认笔录;
证人王某1、李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蔡回江、陈波涛、陈辉娅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回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陈波涛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陈辉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均无异议,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蔡回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波涛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被告人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
并向法庭提交被告人陈波涛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被告人陈波涛家属的住院病例、诊断证明、照片等一宗,证实其家庭状况比较困难,建议法院对其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被告人陈辉娅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牟某且取得被害人牟某的谅解;
陈辉娅购买的假冒酒的主要用途系朋友招待,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该情形”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假冒注册商标事实自2017年,被告人蔡回江联系他人购进茅台酒外包装、商标以及热熔机等设备,在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其住房处将散装酒包装成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被告人陈波涛,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33000元,违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2018年12月24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蔡回江处扣押热熔打包机一台以及国酒茅台物流标签五个。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1.自2017年,被告人陈波涛从被告人蔡回江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被告人陈辉娅、杨某(另案处理),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71800元,违法获利人民币340500元。
2018年11月7日、11月9日,公安机关从陈波涛处扣押假冒茅台酒、茅台酒瓶以及茅台酒手提袋等物品一宗,扣押假冒茅台酒价值共计6337.8元。
2.自2017年,被告人陈辉娅从被告人陈波涛处购买假冒茅台酒后销售给牟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238248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72248元。
2018年11月7日,公安机关从陈辉娅处扣押假冒茅台酒一宗,价值共计527283元。
2018年11月7日,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被抓获归案;
2018年12月24日,被告人蔡回江被抓获归案。
同时查明,被告人蔡回江、陈辉娅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蔡回江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至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
建议判处被告人陈辉娅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至三十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2248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采取强制措施相关法律文书,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移送函,户籍信息,扣押物品照片,现场查扣陈辉娅蓬莱仙界世博元假冒茅台酒的详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发还清单,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聊天记录,陈辉娅工商银行尾号为0323的账户交易明细,贵州茅台酒公司相关材料一宗,投诉函,物流单一宗,转账清单,增值税普通发票,入库单,赔偿申请书,谅解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贵州省旅游产品研发中心,贵州海岳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基本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证人杨某、陈某、赵某、王某1、向某、李某、张某、冷某、王某2、魏某、宁某、肖某、刘某、路某等人的证言;
被告人蔡回江、陈波涛、陈辉娅的供述和辩解;
搜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回江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陈波涛销售金额数额巨大、被告人陈辉娅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回江、陈辉娅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被扣押的尚未销售的假冒茅台酒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波涛主动上缴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辉娅已经赔偿被害人牟某且取得被害人牟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自被告人蔡回江处扣押的热熔打包机一台及国酒茅台标签五个系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自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处扣押的假冒茅台酒、茅台酒瓶及茅台酒手提袋等物品一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
被告人蔡回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愿意缴纳罚金”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波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被告人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辉娅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被告人系初犯;
被告人愿意认罪认罚;
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牟某且取得被害人牟某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波涛的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被告人蔡回江、陈波涛陈辉娅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
据此,对被告人蔡回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对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回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波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陈辉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罚金已缴纳)。
二、自被告人蔡回江处扣押的热熔打包机一台及国酒茅台标签五条,自被告人陈波涛、陈辉娅处扣押的假冒茅台酒、茅台酒瓶及茅台酒手提袋等物品一宗,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追缴被告人蔡回江的非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陈波涛非法所得人民币340500元、被告人陈辉娅非法所得人民币172248元,上缴国库(均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苏 瑞人民陪审员 李曾生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宋冀平书记员宋菲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