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116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富足浴店,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XX路XX段XX层。
经营者:张天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欢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蔚,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何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富足浴店因与被上诉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富足浴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